來源:檢察日報
2024-01-25 09:05:01
原標題:全面發揮各方主體作用 培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全面發揮各方主體作用 培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
來源:檢察日報
□《條例》明確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明確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有關場所應當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強化學校、監護人的網絡素養教育責任,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和使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和服務,為促進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提供了重要保障。《條例》突破了傳統保護方式之間的壁壘,打通了未成年人保護的“任督”二脈,構筑起網絡時代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一體化保護。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2020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提出了對未成年人的六大保護,即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和司法保護。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下稱《條例》)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設置“網絡素養促進”專章,明確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明確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有關場所應當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強化學校、監護人的網絡素養教育責任,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和使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和服務,為促進提升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提供了重要保障。可見,隨著網絡日益成為未成年人獲取知識的重要渠道,網絡素養促進也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要課題。
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培育是網絡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要基石。網絡素養的促進,在具體措施上應發揮“教育部門”的牽頭作用,協同“網信部”“未成年人監護人”等共同發揮作用。其實,2020年修改后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條、第17條就已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的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中,指導教職員工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采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使未成年人樹立遵紀守法和防范違法犯罪的意識,提高自我管控能力。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促進是在與未成年人有關的網絡犯罪的基礎上提出,不僅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契合,且與2022年義務教育課程改革中所提出的“聚焦中國學生發展性素養,培養學生適應未來發展的正確價值觀、必備品格和關鍵能力”一脈相承,而《條例》整體內容正是為了實現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促進,其中主要涵蓋了防止未成年人網絡欺凌和未成年人網絡性侵、未成年人信息保護以及恐怖主義文化的侵蝕等內容,為在未成年人教育中融入“促進網絡素養”的相關課程提供了內容和規范支持。
對網絡信息內容予以規范化。《條例》第22條至第26條規定了具體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任何組織和個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等應嚴格控制網絡信息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促使未成年人接觸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內容,同時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規范網絡信息內容的根本目的在于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提升,規范網絡信息內容除要求組織、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外,更為重要的是,網絡產品和相關服務的提供者,要采取積極干預的方式規范信息內容。如網絡上曾傳播的“虐待動物”視頻,這種視頻屬于“暴力、恐怖主義”的視頻,根據《條例》第29條的規定,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除此之外,在用戶發布信息之初也應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暫停服務、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如此,在規范信息內容上可形成消極干預(個人、組織禁止發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頻)和積極預防(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監督)雙重規范機制。而實施這種干預機制則需要政府部門主導或者牽頭,網絡擔責,司法追責,協同凈化網絡信息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信息內容的規范屬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外在因素,其內在動因仍然是為了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
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網絡保護。在數字智能時代,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隨時都面臨著泄露的風險,實踐中,未成年人信息在校園、家長的社交平臺上會被無形地泄露,從而為拐騙、拐賣兒童的不法分子提供信息來源。因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約束,《條例》將“網絡服務平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置于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要位置,以此為基礎,結合學校、家庭、社會、政府、司法等多方力量,共同凈化未成年人的上網環境。除了強化監護人責任以外,《條例》第31條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加大對未成年人上網的審核力度,同時,第35條對個人信息處理者提出了更為嚴苛的監督責任,而第36條則從信息控制的角度,將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知悉權限制在最小授權范圍內,最大程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另外,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欺凌,如對未成年人隱私、名譽等進行公開或者造謠的,《條例》第38條同樣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發現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時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停止傳輸等必要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各司其職,共同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條例》規定了教育部門、未成年人監護人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各司其職,共同監督未成年人,防止其沉迷網絡。也就是說,無論是信息保護的機制還是防治網絡沉迷的實施都不是單一的某一部門或者機構的職責,也不僅僅是家庭、學校或者社會的職責,而是多元保護的合作,只有通力協作,才能共同為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保護,而在此基礎上才能為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由此可見,《條例》將六大保護統一整合起來,不再是根據保護方式對未成年人保護進行劃分,而是采取了發散型的保護方式。而發散型的保護方式是指在數字智能時代,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應以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提升為內在動力,將保護未成年人的多元方式予以融合,同時結合未成年人網絡犯罪的特點,采取不完全的“沾邊規則”,只要可能影響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發展的網絡行為都應納入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無論是網絡信息內容的優化還是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抑或網絡防沉迷的限制,其主要內容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激發未成年人主動識別信息的能力。
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要不公開審理,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證據提取一直屬于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條例》的出臺與實施將促進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如在網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條例》第20條、第22條、第24條以及第35條等均規定了網絡產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相應的預警、不得傳播泄露等義務,這一規定強化了網絡產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信息內容以及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責任,當未成年人遭受網絡性侵時,司法機關可以從網絡產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處獲取電子證據,如果網絡產品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的,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條例》從宏觀角度來看,與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核心素養”的改革有關,契合了義務教育課程改革的內容;從微觀角度來看,實體上以提升未成年人自身的網絡素養為重點,程序上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證據的收集提供了便利。《條例》突破了傳統保護方式之間的壁壘,打通了未成年人保護的“任督”二脈,構筑起網絡時代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的一體化保護。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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