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婦女報
2024-01-29 08:40:01
原標題:拒付撫養費 別拿這些理由“說事兒”
來源:中國婦女報
原標題:拒付撫養費 別拿這些理由“說事兒”
來源:中國婦女報
■ 張兆利
夫妻離婚一別兩寬,但緣盡親情在,子女是彼此永難割舍的紐帶。隨著時間推移,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撫養費也會發生較大變化。這當中,以種種借口拒付撫養費的糾紛多發頻發。無論這些“理由”多么充分,父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無法免除。
因對方過錯離婚,憑啥我擔撫養費?
韓女士與趙先生婚后育有一子。雙方婚后經常為瑣事吵架,男方甚至會對韓女士拳腳相加,雙方協議離婚時,趙先生表示愿意撫養兒子,但要求韓女士每月承擔撫養費1500元。對此韓女士滿腹委屈,覺得離婚責任都在男方,憑什么還要負擔撫養費?
說法
韓女士的“理由”是錯誤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即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的法定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父母一方可以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第一種是客觀上無力支付,如因身體殘疾、無勞動能力、監獄服刑等原因,確實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第二種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協議撫養方同意不需對方支付的。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約好的撫養費豈能說變就變?
2016年底,秦某與妻子房某離婚時商定: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近年來隨著女兒生活、學習費用的激增,母女倆的生活越來越困難。窘迫之下,房某多次找到前夫要求增加撫養費,后者均以早有約定為由拒絕。房某遂以女兒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秦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撫養費確定后就不能改變?回答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由此可見,“早有約定”不能成為逃避義務的理由。
除了撫養費,其他費用“與我無關”
林某與妻子劉某離婚時,6歲的女兒隨母親生活,林某每月負擔撫養費800元。2022年6月,女兒患急性腎炎住院治療一個多月,醫保報銷后自付醫療費3萬余元。劉某要求與前夫分擔女兒的醫療費時,后者以“已經組建新家庭、這些費用屬于‘額外’”為由予以拒絕。為此,劉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林某承擔孩子的一半醫療費。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說法
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期間隨著物價上漲以及可能出現的重大疾病等情況,孩子所需要的撫養費金額也會發生顯著變化。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本案中,孩子因病發生了大額醫療費用,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其中的一半是恰當的。
前妻擅改孩子姓,有傷自尊拒付“有理”
賈先生與曹女士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隨母親生活。離婚后,曹女士在未告知前夫的情況下,擅自將兒子的姓氏改為繼父的姓。賈先生知道后,拒絕給付撫養費并憤然起訴,要求判令兒子的姓名恢復原姓氏。法院在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同時,對其拒付撫養費的做法予以訓誡。
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那么,離婚后,帶養方能否做主更改子女的姓名呢?對此,解釋(一)第五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此規定體現了父母平等的親權原則。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變更,其基準點在于父母的共同親權和法律對血緣關系形成的社會倫理傳統的尊重。無論是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之后,只要父母雙方健在,除非監護權因法定事由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應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子女的姓名。本案中曹女士的做法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也有違公序良俗,而賈先生以此拒付撫養費的做法同樣是錯誤的,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系山東省昌樂縣法律援助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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