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2024-06-11 08:57:06
原標題:大膽創新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正當其時
來源:法治日報
原標題:大膽創新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正當其時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曹天健
新修訂的《青島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作了細化規定。
山東省青島市作為沿海開放城市,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各類新行業新領域不斷涌現,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帶來新的風險和挑戰。完善安全生產相關法規,著力提高安全生產法治化水平,正當其時。
《條例》由原來的55條修訂為66條,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礎上,結合青島實際進行了大膽創新和突破,具體表現為“四個注重”。
注重壓實安全主體責任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因此,《條例》具體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在職責內容上,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不得將依法應當由本單位或者其本人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在安全管理上,增加了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及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等管理服務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管理規定,要求企業集團總部應當加強對下屬企業的安全生產指導和監督。
在權益保障上,注重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關懷,關注從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通過心理疏導、調整崗位或者開展針對性安全生產培訓等方式,防止從業人員因行為失常引發安全事故。
注重健全安全監管體制
《條例》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三管三必須”原則,聚力構建系統完整、權責清晰的監管體制。
在屬地監管層面,對市、區(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了逐一明確。
在部門監管層面,針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范圍未明確問題,規定其范圍及職責由同級安委會研究提出報本級政府確定。針對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際,專門規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行政強制權,未依法明確納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仍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避免因執法改革出現監管“真空”。
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條例》通過立法推動從以事故處置為主的被動反應模式向以風險預防為主的主動管控模式轉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
在風險管控方面,明確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和管控檔案的具體內容,并對隱患排查三種形式和治理臺賬具體內容進行了規范,推動建設風險隱患雙重預防機制,鏟斷由風險演變為事故的鏈條。
在本質安全方面,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使用范圍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主要內容,并嚴格落實“三化”工作要求,對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等作出強制要求。
在教育培訓方面,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關規定,鼓勵大型企業和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實踐基地,增強職工群眾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注重建立社會共治格局
此次修訂更加注重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安全生產的積極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線。
圍繞解決政府監管配套能力不足的問題,《條例》對監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和人員提供安全生產咨詢和技術支持的行為進行了專門規范,明確監管部門可以依托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確定用于儲存扣押、沒收危險物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
圍繞解決企業隱患“查不出、不會改”的問題,《條例》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對風險隱患“把脈問診”,為企業兜住“安全底線”。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核查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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