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山東省水利廳
2017-06-13 20:48:06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42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2016〕11號)要求,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省河湖管理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現就在全省范圍內全面實行河長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視察山東重要講話、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以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為主要任務,在全省全面實行河長制,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保障河湖功能永續利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推進。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處理好河湖管理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強化規劃約束,促進河湖休養生息,維護河湖生態功能。
——堅持黨政領導、部門聯動。建立健全以黨政領導負責制為核心的責任體系,明確各級河長職責,強化工作措施,協調各方力量,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堅持科學治理、系統整治。以流域為單元,統籌自然生態各種要素,科學規劃,把治水與環境整治、生態修復等有機結合起來,綜合運用現代科技解決水問題。
——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區不同河湖實際,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決好河湖管理保護的突出問題。
——堅持統籌兼顧、管護并重。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重點工程建設進度,創新管理保護機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體系,確保河湖管理保護取得長期效益。
——堅持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統一標準,規范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護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河湖的良好氛圍。
(三)工作目標
2017年年底前,全面實行河長制,建立起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以及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其中,2017年4月底前,建立全省各級河長體系;6月底前,出臺省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7月底前,負責牽頭的省有關部門就牽頭事項制定專項實施方案;8月底前,設區的市黨委、政府出臺實施方案及市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10月底前,縣(市、區)黨委、政府出臺實施方案及縣級相關制度和考核辦法。
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2.5%;省控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達到60%以上;設區的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高于98%;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70%;骨干河道、重要湖泊、重點水庫的生態水量基本得到維持;亂占亂建、亂圍亂堵、亂采亂挖、亂倒亂排等“八亂”現象基本消除,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體系和管理機制。
到203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95.9%;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達到65%以上;城市建成區總體基本消除黑臭水體,除地質原因外,設區的市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優于III類比例達到100%;自然濕地保護率達到80%以上;城鄉重要河道基本保有生態基流;岸線利用規范有序,河湖水事秩序良好;省控重點河流全面恢復水環境功能,水環境風險得到控制,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
通過持續不斷地努力,使水環境得到根本改善,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水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河湖變得水更清、岸更綠、景更美,最終實現建設“秀美河湖、生態山東”的總目標。
(四)工作思路。按照屬地負責、分類施治、統籌考核、務求實效的工作要求,實行“全面排查、系統整治、鞏固提高”三步走戰略。第一步,全面排查。即開展河湖問題排查工作,查明問題、摸清底數。第二步,系統整治。即針對每條河湖存在問題制定綜合整治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制定工作標準,確定三年行動計劃,并分解下達任務指標,抓好督導檢查,按照“部門分項負責、河長辦統籌考核”的原則嚴格考核,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第三步,鞏固提高。即在河湖水事秩序走上正軌、河湖生態系統基本恢復后,通過建章立制,規范河湖管理和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永續利用。
二、組織體系
(一)河長設置
1.組織形式。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省設立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省長擔任,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省長、分管農業農村工作副省長為副總河長。在黃河、大汶河等省級重要河湖分別設立省級河長,由省級領導擔任,明確一個部門、單位為聯系單位,負責落實河長安排事項和工作任務。省級重要河湖所涉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領導分別擔任相應河湖河長(省級重要河湖名錄及河長設置見附件1)。
各市、縣(市、區)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并在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將河長制延伸到村。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長。
2.工作職責。省級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省級副總河長負責協助總河長組織領導全省河湖管理保護和全省河長制工作;組織協調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職責;研究解決河長制工作中遇到的重點問題。省級河長分別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河湖執法監管等,牽頭組織對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根據河道管理權屬,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級河長具體職責由各地自行明確。
(二)河長制辦公室設置
1.設置方式。縣級以上設置河長制辦公室。鄉鎮要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省河長制辦公室設在省水利廳,省水利廳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主任,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辦公室成員。市、縣(市、區)級河長制辦公室設置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工作職責。承擔河長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落實河長確定的事項。負責河長制實施中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責任,監督指導下級河長制辦事機構完成任務,總體推進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3.成員單位。省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委農工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審計廳、省環保廳、省旅游發展委、省法制辦、省畜牧獸醫局、山東黃河河務局、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海委漳衛南運河管理局(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各成員單位分別確定1名處級干部為聯絡員。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明確當地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具體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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